向“軟暴力”說不 反有組織犯罪法有規(guī)定
發(fā)布日期:2022-12-13 10:21:44
來源:廣州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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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蹤滋擾他人、惡意舉報誣陷、噴油漆堵鎖眼……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有的黑惡勢力采取的不法手段不再是傳統(tǒng)的拳打腳踢、拔刀相向、打人致傷亡等“硬暴力”手段,而是采取“軟暴力”,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體或損毀他人財物,對他人精神上進行施壓,給人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。
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》,對“軟暴力”行為的定性和表現(xiàn)形式進行了規(guī)定,明確了“軟暴力”行為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。依據(jù)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,有組織地進行滋擾、糾纏、哄鬧、聚眾造勢等,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財產(chǎn)安全,影響正常社會秩序、經(jīng)濟秩序的,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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